修文县 安监局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
事项编码 | 520123766067313001-000 | 权力来源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为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类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修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各一 | |||||||||||||||
办理窗口 | 修文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 | |||||||||||||||||||
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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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 |||||||||||||||||
依据描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
2 | 法定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条 | ||||||||||||||||||
依据描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
申请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
1 | 申请表 | 原件1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2 | 零售店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原件1份 | ||||||||||||||||||
3 | 负责人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
4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1份 | ||||||||||||||||||
5 | 风险保证金收据
| 复印件1份 | ||||||||||||||||||
6 | 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合格资格证书 | 复印件1份 |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依据描述 | 无 |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有 | 是否收费 | 无 |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受 理 | 游胜慧 | 10个工作日 | 2.5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规性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行政审批《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备 注 | ||||||||||||||
特殊环节 | 现场审查 | 蒋建福 | 2个工作日 | 邵继伦、曾友谊 | 经营场所符合许可条件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邵继伦(0851)82330682 | 3工作日 |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复查 | 申报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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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
颁证与送达 | 邵继伦 | 10个工作日 | 2.5个工作日 | 打印证件加盖公章 | ||||||||||||||||
审批公示 | 否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大厅咨询安监局服务窗口或者安监局二科咨询电话0851-82330682 | |||||||||||||||||||
投 诉 | 在政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2372000、0851-82322118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